《意见》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主要考虑:
一是为了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效力。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效果好不好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效力是否明确,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使用行政裁量权基准是否得到有效监督。通过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可以保证行政裁量权基准得到有效执行。
二是可以有效保证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书时,明确告知相对人作出有关行政行为的依据,这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行政相对人只有知道自己为什么被处罚以及被处罚的依据是什么,才能充分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是保障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需要。如果裁量幅度过宽,针对同一类执法事项,可能会由于主观情节、客观情节不同,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理结果造成较大差异。以行政裁量权基准作为法定依据,便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掌握和适用行政裁量权,避免行政相对人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