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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严查“炸街”车辆改装源头,还市民夜间安宁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5-26 09:5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轰...轰...轰...”午夜时分,街上车鸣轰隆隆,屋内市民难入梦。说到这些深夜“炸街”扰民的改装车,很多市民都感到苦不堪言,然而,有些维修企业却选择助纣为虐,为了牟利置法律于不顾,向车主提供机动车非法改装服务。对于这类维修企业,交通执法部门只有一个态度——严查。


  近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三支队联合辖区公安交警部门,根据掌握线索及时查处了一宗维修企业非法改装机动车的案件。


  2021年4月12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三支队接到线索称,榕城区**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涉嫌为“炸街车”粤VA5***提供违法改装业务。执法三支队接报后十分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联合交警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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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涉案粤VA5***车辆的排气和轮毂外观与车证登记数据不符,车辆所有人张某在交警的询问笔录中供述该车是在榕城区**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改装的。


  通过对榕城区**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维修场所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到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且店内柜台上摆放着多个改装用的排气管配件。负责人李某对未按规定到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以及非法改装粤VA5***车辆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改装部位和收费情况与车主张某的陈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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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6日,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榕城区**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未经备案从事维修经营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2.5万元人民币罚款,并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到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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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进一步聚焦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联合公安交警部门,继续加大对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发现一宗,查处一宗,绝不姑息。用实际行动切实回应群众迫切需求,解决群众实际困难。


  揭阳市交通运输局也提醒广大车主和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经营者,非法改装不可取,噪音扰民还违法,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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