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政策对我们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来说是一个好的政策!”驾驶员张师傅在接过揭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感慨道。
这是《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实施以来,揭阳市交通执法部门作出的第一个首违免罚决定。 3月18日下午,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三支队执法人员在对交警部门移交的一部重型货车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张某无法出示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经进一步调查,张某承认其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事实。另外,执法人员通过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张某的其他违法记录,其行为属于首次被发现的违法行为。 驾驶员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在责令改正后张某还将面临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为当事人是首次违法被发现,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主动改正,其情节符合《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免处罚免强制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适用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不予处罚。同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对张某进行法律普及和思想教育。经过执法人员耐心讲解,张某表示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在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之前不再驾驶货物运输车辆,并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名确认。 3月28日,市交通运输局秉持着包容审慎的态度,按照规范流程作出了揭阳市交通运输领域首张《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推行“首违免罚”是交通运输领域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接下来,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继续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执法服务水平,让企业和个人在“有温度的执法”氛围中获得容错支持和发展空间,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良好氛围。 【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