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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2-13 17:00:39 浏览次数: - 【字体: 分享到:

2024年揭阳市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揭阳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依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揭阳某宇食品加工厂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220日,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核查处置信息,经查,揭阳某宇食品加工厂生产的“乐某牌腊肠”(净含量:138/包,生产日期:2024-01-05),2024119日经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揭阳市食品检验所抽检,2024229日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复检,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被抽检不合格的“乐某牌腊肠”货值金额151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2024625日,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惠来县多购物中心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415,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投诉人在惠来县多购物中心购买的“永某牌风味腊肠”是过期食品,要求依法核查处理。经查,当事人2024412日销售了一包“永某牌风味腊肠”250g/包,生产日期:2023-10-19,售出时已超过保质期,销售金额16.8元。另有他品牌过期腊肠均未售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202478日,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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