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行为举报指南
一、假冒专利行为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二、举报应提供的资料
(1)举报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等;
(2)发现假冒专利行为的地点及相关情况。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构成违法行为的,由市知识产权局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揭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新阳东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楼610室
电话:8291312
涉嫌假冒专利行为举报投诉登记表
举报时间 | 举报方式 | ||
举报人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
被举报人 | |||
被举报人 地址 | |||
举报投诉 内容 |
备注:举报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标注专利号、涉嫌假冒专利行为发生地、生产单位 、销售单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