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12-21 16: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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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揭市监行处字〔2020〕56号行政处罚决定,2020年12月23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发现新证据,可能导致对相关违法事实的认定有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撤销2020年12月1日作出并已送达的揭市监行处字〔2020〕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示。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