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揭市监行处字〔2019〕321号、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揭市监执监行处字〔2020〕033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揭市监行处字〔2020〕53号、5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20年9月7日作出揭市监行处字〔2020〕55号行政处罚决定。
因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发现新证据,可能导致对相关违法事实的认定、处罚结果有误。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上述作出并已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示。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