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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9-08 17:09:04 浏览次数: - 【字体: 分享到:


2023年,揭阳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各类质量违法行为。现对社会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一、揭阳市榕城区某百货商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案

202346日,揭阳市市监局联合揭阳市公安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1215日在普宁市康美中药材一批发商处购进田七8kg、石斛8kg、花旗参8kg、丹参8kg。当事人将上述田七、石斛、花旗参、丹参四种原材料用多功能粉粹机粉碎研磨成粉末按11:1:1的比例充分混合后,按照250g称重后装进塑料空罐并加贴标签、封膜,制成“四宝粉”食品。当事人通过快手平台直播时推销、添加微信购买的方式销售上述“四宝粉”。当事人在“四宝粉”食品标签上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保质期、执行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信息。在“四宝粉”食品标签宣称主治:高血压、高血糖、冠心病、心绞痛、脑血栓、肝脾肿大、心血脉阻塞、血栓闭塞性脉管炎,有“益气提神,活血通络,消肿定痛,养肝益肾,清热生津,明目,降血压,调血脂,提高人体免疫功能”功效,但当事人无法向我局提供其上述宣传的科学依据。当事人购进田七、石斛、花旗参、丹参等原料,将其粉碎研磨成粉,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定量分装,加贴标签、封膜后制成“四宝粉”食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生产行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普通食品添加上述田七、石斛、花旗参、丹参等原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四宝粉”食品标签上未标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保质期、执行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信息以及在食品标签上宣称疾病治疗功能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揭阳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614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160元;没收违法经营食品;罚款100000元。

二、詹某某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202347日,普宁市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詹某某住所进行核查。经查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于2022年初开始从路边食品销售摊贩购进柠檬片、陈皮食品原料,并使用标注“生产厂家:揭西县凯某利食品厂”的包装袋、合格证将上述食品原料直接用于分装生产,经广东方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当事人分装生产的上述“柠檬片”(生产日期:2022113日,规格:散装称重)产品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雪花陈皮”(生产日期:20221227日,规格:散装称重)和“雪花陈皮”(生产日期:202318日,规格:散装称重)产品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柠檬片和生产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雪花陈皮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当事人未取得相关授权委托等合法手续,擅自冒用“揭西县凯某利食品厂” 的名义进行食品生产,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和《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普宁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530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罚款69000元。

三、广东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案

2023329日凌晨,揭阳市惠来县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猪肉经营区域,在销售货柜旁的冷冻柜内发现摆放有猪肉1袋、排骨5盒、猪腰1盒、颈骨6盒、猪尾巴1盒、五花肉3盒、瘦肉5盒、猪脚1盒、肉沫10盒,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涉事猪肉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单据等材料,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或检疫的猪肉,且在购进涉案的瘦肉(猪瘦肉)时,未能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惠来县市监局决定将经检不合格批次的瘦肉(猪瘦肉)3.132市斤予以没收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0.60元;罚款67000.00元。

四、揭西县钱坑镇某厂涉嫌生产假冒化妆品案

2023427日,揭阳市揭西县市监局联合揭西县公安局、钱坑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队查获揭西县钱坑镇某厂厂房 (以下简称“涉案场所”)涉嫌生产假冒化妆品案。“涉案场所”约200平方米,现场未发现有工人在生产作业,涉案场所负责人未在场。现场检查发现涉嫌假冒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化妆品近四千余瓶(罐),另执法人员还发现生产设备、工具、原料、包材一大批。

涉案场所涉嫌生产加工假冒劣伪产品,揭西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查封扣押,并委托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拉美工业公司、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CHANEL Limited、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涉案的产品、半成品、包材等进行鉴定。经相关权利人鉴定,上述涉案物品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涉案场所生产假冒商标的产品、半成品、包材的数量已达到追诉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3号)第九条的规定,揭西县钱坑镇某厂房已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揭西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65日将该案移送揭西县公安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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