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监撤行字[2024]3号
当事人:揭阳市实达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4UUNEM7K
法定代表人姓名:林碧君
住所:榕城区东升街道沟儿社区岐山幼儿园后侧18号铺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销售:通讯产品、电子产品、塑胶原料及制品(不 含危险化学品)、五金制品、金属材料、手机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0月27日本局接到林碧君举报揭阳市实达电子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及签名取得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经查询业务系统和登记档案资料,揭阳市实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4日成立,于2016年12月29日经本局核准后将法定代表人赵武斌变更为林碧君,该笔变更登记材料中《法定代表人信息》《章程修正案》中包含有“林碧君”签名字样。为查明事实,2023年11月19日本局决定对揭阳市实达电子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15日本局将上述举报线索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告《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相关情况公示》,至2023年12月30日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或相关情况线索。
2023年12月1日本局委托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对揭阳市实达电子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档案资料中签署日期为2016年12月26日的《法定代表人信息》《章程修正案》中“林碧君”签名的字迹是否林碧君亲笔签名。2024年1月16日本局收到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潮源司鉴[2023]文鉴字第007号),鉴定意见为:签署日期为2016年12月26日的《法定代表人信息》《章程修正案》中“林碧君”签名的字迹不是林碧君亲笔所写。
2024年2月2日,本局检查人员依法对“榕城区东升街道沟儿社区岐山幼儿园后侧18号铺”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场所为单间临街铺面,经询问该场所使用人刘先生,刘先生表示该场所系其向房东租赁作为民居住所使用,并不作经营用途。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场所未见有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拨打登记的人员联系方式,均无法联系当事人。
2024年4月12日,本局对揭阳市实达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公告拟撤销2016年12月29日核准揭阳市实达电子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赵武斌为林碧君的变更登记,公告于2024年5月11日期满,本局未收到揭阳市实达电子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诉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现场笔录》(共2页),证明当事人通过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相关情况公示》截图1份(共1页),证明本局以公告方式公示本案线索的情况;
证据3.对林碧君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林碧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林碧君向本局反映其未在揭阳市实达电子有限公司任职,也并在揭阳市实达电子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档案资料中签署日期为2016年12月26日的《法定代表人信息》《章程修正案》等资料上签名,对当事人公司办理该笔变更登记业务不知情;
证据4.《司法鉴定意见书》(潮源司鉴[2023]文鉴字第007号)(共9页),证明揭阳市实达电子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档案资料中签署日期为2016年12月26日的《法定代表人信息》《章程修正案》中“林碧君”的签名非林碧君亲笔所写;
证据5.揭阳市实达电子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资料及核准变更登记档案资料各一份(共44页),证明揭阳市实达电子有限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业务的情况。
鉴于本案当事人通过公司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且无法律责任行为人,举报人反映没有与当事人存在业务往来或雇佣关系,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发出的《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相关情况公示》,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
当事人涉嫌以冒用林碧君身份证信息及签名的手段将林碧君变更登记为揭阳市实达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并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6年12月29日核准揭阳市实达电子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赵武斌为林碧君的变更登记。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销2016年12月29日核准揭阳市实达电子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赵武斌为林碧君的变更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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