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监撤行字[2024]4号
当事人:揭西县创嘉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675168696H
法定代表人姓名:韩周文
住所:揭西县五经富镇第二管区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种植,畜类养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0月8日本局接到陈志尧举报其身份信息被揭西县创嘉农业有限公司冒用登记为公司股东的举报线索,经查询业务系统和登记档案资料,揭西县创嘉农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4日成立,登记档案资料中《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的委派职务为副董事长及副总经理,《聘请书》中董事会签名中包含“陳志尧”。为查明事实,2023年10月9日本局决定对揭西县创嘉农业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11日本局向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核查该公司住所及其经营情况。2023年10月28日收到揭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未能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在五经富镇第二村村委委员带领下仍未能与该企业取得联系。现场拨打电话均无法联系上相关人员。
2023年11月15日本局将上述举报线索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告《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相关情况公示》,至2023年12月30日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或相关情况线索。
2023年12月20日本局委托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对揭西县创嘉农业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资料中签署日期为2008年5月13日的《聘请书》中“董事会签名”处“陳志尧”签名的字迹是否陈志尧亲笔签名。2024年2月3日本局收到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潮源司鉴[2023]文鉴字第008号),鉴定意见为:1、签署日期为2008年5月13日的《聘请书》中“陳志尧”的签名笔迹不是陈志尧的亲笔所写。
2024年4月12日,本局对揭西县创嘉农业有限公司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公告拟撤销2008年5月14日核准揭西县创嘉农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公告于2024年5月11日期满,本局未收到揭西县创嘉农业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诉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协助调查函》《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共5页),证明当事人通过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相关情况公示》截图1份(共1页),证明本局以公告方式公示本案线索的情况;
证据3.对陈志尧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陈志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陈志尧向本局反映其未在揭西县创嘉农业有限公司任职,也并在揭西县创嘉农业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资料中签署日期为2008年5月13日的《聘请书》中“董事会签名”处签名,对当事人公司办理该笔登记业务不知情;
证据4.《司法鉴定委托书》(共2页),证明本局委托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对“陳志尧”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证据5.《司法鉴定意见书》(潮源司鉴[2023]文鉴字第006号),证明揭西县创嘉农业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资料中签署日期为2008年5月13日的《聘请书》中“董事会签名”处“陳志尧”的签名非陈志尧亲笔所写;
证据6.揭西县创嘉农业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资料一份(共58页),证明揭西县创嘉农业有限公司办理登记业务的情况。
鉴于当事人通过公司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且无法律责任行为人,举报人承诺没有与当事人存在任何关系,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发出的《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相关情况公示》,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
当事人涉嫌以冒用陈志尧身份证信息的手段将陈志尧登记为揭西县创嘉农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和副总经理职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建议依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并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08年5月14日核准揭西县创嘉农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销2008年5月14日核准揭西县创嘉农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