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胡某伟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15日,揭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研判掌握的线索,联合揭阳市公安局对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某市场内胡某伟的经营场所开展执法检查。经检验机构现场对该店在售的酒品进行快筛检测,当事人待售的“十全大补酒”2瓶疑似添加药品成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十全大补酒”2瓶进行抽样送检并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据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十全大补酒”2瓶经检验,西地那非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检出“西地那非”属于不得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质。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揭阳市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1月5日将该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典型意义】当事人披着合法的外衣,从事违法经营,规避监管。该案在线索排查阶段,由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与公安的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率。“西地那非”属于不得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将“西地那非”添加在药酒中,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食,极容易损害身体健康。揭阳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四个最严”要求持续加大对违法违规食品的查处力度,结合“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切实保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揭阳空港经济区某胜电器厂生产不合格电吹风案
【案情简介】2023年4月27日,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揭阳空港经济区的揭阳空港经济区某胜电器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仓库发现存放有标注当事人中文厂名厂址的电吹风产品共5款(共4004支),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5款电吹风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5款型号电吹风均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在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情况下,擅自改变产品的规格型号,生产上述5款型号电吹风共4444支,货值金额61164元,已销售440支,销售金额6240元,违法所得6240元。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电吹风3994支、没收违法所得6240.00元、罚款91746.00元。
【典型意义】电吹风在日常生活中用途广泛,市场需求大,一些不良的生产厂家为了追求利益,无视国家强制标准及产品质量,生产劣质产品,不仅严重扰乱了小家电市场的正常秩序,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本案中,揭阳市榕城区市场监管局针对当事人生产的电吹风进行抽检,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吹风坚决查处,保障了电吹风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揭阳市揭东区某星石油气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9日,揭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揭东区的揭阳市揭东区某星石油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气站正在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发现有未在当事人气站登记的气瓶40只,达报废条件气瓶24只,超期未检验气瓶4只,上述68只气瓶均已充气14.5公斤。揭阳市市场监管局现场向当事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根据指令要求将上述气瓶抽空并送检。经检验,上述24只达报废条件气瓶已被判报废并作压扁处理。
经查,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其中:已达到报废条件气瓶24只、超期未检验气瓶4只、未在当事人气站登记气瓶40只,上述气瓶充装价62元/瓶,案值4216元,因尚未销售,故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在对上述气瓶进行充装的过程中,没有遵守充装前后检查并逐只记录检查情况规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条例规定,揭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充装已达到报废条件气瓶、超期未检验气瓶及未在本单位登记气瓶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元。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典型意义】本案是较典型的充装过期气瓶的案件,当事人违法充装充装过期气瓶的行为屡次再犯,揭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顶格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气瓶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加强燃气充装站的监管,打击充装过期气瓶行为,有利于消除燃气领域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