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惠来县领展服饰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897EG19
法定代表人姓名:徐万高
住所:惠来县葵潭镇葵潭罐头厂内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服饰制品的设计、制造、销售(仅限本公司产品)(不含漂染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2月21日,本局接到张志华举报惠来县领展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监事的线索,经查询业务系统和登记档案资料,惠来县领展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成立,登记档案资料中《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的委派职务为监事。为查明事实,2024年3月1日本局决定对该举报线索立案调查。
2024年3月1日,本局向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核查该公司住所及其经营情况。2024年3月8日收到惠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函》《核查照片》《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等资料,称未能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与该公司取得联系,该经营地址也没有该公司存在;且该公司为吊销状态。
2024年6月19日,本局对惠来县领展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发出“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公告拟撤销2008年3月18日核准惠来县领展服饰设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公告于2024年7月18日期满,本局未收到惠来县领展服饰设计有限公司的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诉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函》等资料(共5页),证明当事人通过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证据2.对张志华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张志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表》(共1页),《承诺书》(共1页)证明张志华身份证曾遗失并于2010年4月12日向广州市公安局长岭派出所报失,其向本局反映其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惠来县领展服饰设计有限公司监事,并承诺从未任职于该公司,与该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未签署过该公司任何文件,与该公司无任何业务来往,对当事人公司办理该笔登记业务不知情。
证据3.惠来县领展服饰设计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资料一份(共72页),证明惠来县领展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办理登记业务的情况。
当事人通过公司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且无法律责任行为人,举报人承诺没有与当事人存在任何关系,且该公司为吊销状态。
当事人涉嫌以冒用张志华身份证信息的手段将张志华登记为惠来县领展服饰设计有限公司监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建议依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并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拟撤销2008年3月18日核准惠来县领展服饰设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销2008年3月18日核准惠来县领展服饰设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