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揭阳市满佳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MA51UX8Q41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嘉明
住所: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莲花大道望龙头村北四围C12幢151号之20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国内贸易;网上贸易代理、网上商务咨询;销售:日用百货、化妆品、五金制品、塑胶制品、工艺饰品、珠宝、玉器、翡翠、水晶、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办公用品、微型电机。
本局根据举报线索,于2024年5月31日,对当事人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询业务系统和登记档案资料,揭阳市满佳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经核准设立,登记档案资料中《法定代表人信息》的职务为法定代表人;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的职务为执行董事(经理);在《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中系出资比例为100%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揭阳市满佳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任职书》均有“杨嘉明”字样的签名。
2024年5月16日本局向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核查该公司住所及其经营情况。2024年7月3日收到榕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揭市监函[2024]505号>的复函》《证据提取单》等资料,称在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莲花大道望龙头村未发现北四围C12幢151号之202地址,也未发现存在揭阳市满佳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24年6月29日,揭阳市满佳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次修正版)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被本局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1日,本局将上述举报线索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告《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相关情况公示》,至2024年8月25日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或相关情况线索。
2024年7月17日本局委托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2024年8月23日本局收到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潮源司鉴[2024]文鉴字第015号),鉴定意见为:1、签署日期为2018年6月4日的《揭阳市满佳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任职书》中“杨嘉明”的签名字迹不是杨嘉明亲笔签名。2、签署日期为2018年6月14日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杨嘉明”的签名字迹不是杨嘉明亲笔签名。
2024年10月15日,本局对揭阳市满佳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告《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揭市监罚告〔2024〕719号),告知拟撤销2018年6月19日核准揭阳市满佳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诉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协助调查函》《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揭市监函[2024]505号>的复函》《证据提取单》(共4页),证明在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莲花大道望龙头村北四围C12幢151号之202地址未发现存在揭阳市满佳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证据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相关情况公示》截图1份(共1页),证明本局以公告方式公示本案线索的情况;
证据3.对杨嘉明制作的询问笔录二份(共6页)、杨嘉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证明杨嘉明向我局反映其未在揭阳市满佳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任职,也未在揭阳市满佳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登记档案的资料上签名,对当事人公司办理该笔登记业务不知情;
证据4.《司法鉴定委托书》(共2页),证明本局委托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对“杨嘉明”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证据5.《司法鉴定意见书》(潮源司鉴[2024]文鉴字第015号),证明揭阳市满佳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资料中签署日期为2018年6月4日的《揭阳市满佳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监事任职书》中“杨嘉明”的签名字迹不是杨嘉明亲笔签名;签署日期为2018年6月14日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中“杨嘉明”的签名字迹不是杨嘉明亲笔签名;
证据6.揭阳市满佳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登记档案资料一份(共29页),证明揭阳市满佳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办理登记业务的情况;
证据7.证据6.《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445200002024051100891008)(共1页),证明案件的来源。
鉴于当事人通过公司登记住所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且无法律责任行为人,举报人承诺没有与当事人存在任何关系,本局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发出的《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登记相关情况公示》,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异议。
当事人涉嫌以冒用杨嘉明身份证信息的手段将杨嘉明登记为揭阳市满佳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应依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并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撤销揭阳市满佳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许可。
综上,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8年6月19日核准揭阳市满佳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六个月内依法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