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结合我市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制订了《揭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1998年以来,在财政部的统一部署下,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等先后进行改革,亟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套制度与之相适应。十八大以后,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向的思路;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颁布的《预算法》修正案,明确提出预算公开和建立以存量资产管理为基础的预算编制体系,这些都对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财政部于2006年5月30日公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2006年7月份,财政部又发布了《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认真贯彻实施财政部令第35号 第36号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6〕34号),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规定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努力将《办法》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促进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同时省厅在转发财办〔2006〕34号时提出“各地、省直各单位要按照《办法》和我省出台的制度办法,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细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根据新时期、新任务、新要求的工作需要,结合我市实际,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符合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非常重要,因此,我局制订了《揭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该制度文件的出台,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有关要求,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行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二、《暂行办法》的主要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3、《广东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8〕22号)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主要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具体内容、附则四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暂行办法》的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此部分阐述了《暂行办法》出台的目的、依据,明确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以及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含义。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暂行办法》的第二章为管理机构及职责,共三条。此部分明确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事项的监督管理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及其职责。
(三)《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
《暂行办法》的第三章至第五章为具体内容,共二十一条。包括:出租出借管理、收益管理、监督检查,每一方面内容单独成一章,详细说明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手续应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明确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收益管理方式,以及监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和监管内容。
(四)附则
《暂行办法》的第六章为附则,共五条。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直事业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市直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依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对外出租出借管理依据;施行日期。
四、《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及市级各类事业单位。
五、《暂行办法》的重点内容
(一)明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事项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明确市财政局是监督管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并对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明确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出租出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审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出租出借事项,并向市财政局报告出租出借管理情况,规范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出租出借行为。
(二)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事项审批流程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应当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上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2.主管部门应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出租出借事项严格控制、从严审核审批。
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物业管理子系统中录入出租出借信息,在完成招租工作签订合同后将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和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于2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出租出借事项报批手续时,应提供相关材料。
5.规定一些情形的资产不得用于出租出借。
6.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的资产,除涉及国家秘密,短期、临时性出租,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公开交易外,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7.进场交易的资产采用增价方式进行网上公开竞价招租。公开招租时,原则上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产权交易系统进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相关进场交易规则,组织实施进场交易。
8.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的,应当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网站等社会公共媒体、以及待出租出借资产的显要位置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9.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三)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益管理
市直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当按规定及时通过市级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上缴市财政,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市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或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1.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出租出借行为、合同履行情况、收入上缴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本办法的各项规程,充分研究审慎决策,严格把关动态跟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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