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揭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 行政许可1 |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不招标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第三、七、九、十一条。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计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2013年修改)第十条。 3.《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令第9号,2013年修改)第八条。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第五、十二、十五、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行政许可2 |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自行招标事项)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许可3 |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邀请招标事项)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许可4 | 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的核准(申请公开招标事项)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许可5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新增) | 1.《广东省人民政府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粤府〔2017〕113号)。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第四、五、七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三条。 4.《中共中央 国务院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 6.《国务院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许可6 | 企业投资项目变更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许可7 | 企业投资项目延期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许可8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1.《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2014版)》。 3.《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十五条。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第三、五、八、九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许可9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延续) | 1.《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九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许可10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注销) | 1.《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九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许可11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新申请) | 1.《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九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许可12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变更) | 1.《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九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许可13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歇业、注销) | 1.《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商务部2007年制)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六、八、十一、十三、二十一、二十八、三十三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第183项。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许可14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证书遗失补办) | 1.《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商务部2007年制)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六、八、十一、十三、二十一、二十八、三十三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第183项。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许可15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变更) | 1.《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商务部2007年制)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六、八、十一、十三、二十一、二十八、三十三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第183项。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许可16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新申请) | 1.《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商务部2007年制)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六、八、十一、十三、二十一、二十八、三十三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412号)第183项。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1 |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对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2 |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3 |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对企业未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十九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4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二十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5 | 对管道企业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第五十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6 | 对在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或者在储气库构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7 | 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五十二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8 | 对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地域范围内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9 | 对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采石、采矿、爆破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10 | 对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11 | 对施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进行下列施工作业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12 |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第五十四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13 | 对能源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至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第四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14 | 对违反固定资产节能评估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15 | 对粮食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09年)第三十八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16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17 |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五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18 |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19 |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不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具有与经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相适应的收购、储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具有与经营的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输粮食的车(船)、器具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非专用车(船)应有铺垫物和防潮湿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应符合有关要求;具有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粮食经营者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检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三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20 | 对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未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对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未及时整理达标;将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混存;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三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21 | 对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未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粮食与检验报告不一致;检验报告未随货同行;检验报告超过3个月未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三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22 | 对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未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或采购和供应的政策性粮食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三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23 | 对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不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有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三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24 | 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未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或粮食质量安全档案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保存不足5年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三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25 | 对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未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或未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三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26 | 对销售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作为口粮;销售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作为口粮;销售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粮食作为口粮;销售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粮食作为口粮;销售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口粮的粮食作为口粮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五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27 | 对粮食经营者未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未严格储粮药剂的使用和残渣处理,详细记录施药情况;施用过化学药剂且药剂残效期大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未检验药剂残留量;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六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28 | 对运输粮食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将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用于运输和储存食用植物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六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29 | 对粮食经营者销售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四十七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30 | 对承储政府储备粮的企业虚报、瞒报政府储备粮数量;在政府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擅自变换政府储备粮品种、变更政府储备粮储存地点;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政府储备粮霉坏、变质;利用政府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擅自更改储备粮入库成本;以政府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或有其他对政府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2009年)第三十七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31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32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33 |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三十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34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35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36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八十四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37 |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编制节能规划、节能计划,开展能源审计的行政处罚 | 1.《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 第五十四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38 | 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一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第五十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39 |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40 | 对违反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41 |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经责令限期整改;不按规定整改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八十三条; 2.《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42 | 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规定或者不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16年修订)第八十二条; 2.《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2010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 |
行政处罚43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四十三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社团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