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通〔2018〕3号
为全面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管理规定》,我市将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符合登记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且进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产品。
二、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未进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电驱动二轮车辆。
三、2018年7月5日至9月30日,为超标电动自行车消化退市期。自消化退市期起,商务、质监、环保部门将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回收报废工作指导,畅通回收报废渠道,依规处理回收车辆,避免造成污染;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企业要停止生产和销售,待售的车辆要自行退市处理;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要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提供多样化的淘汰渠道和途径,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超标车。市民群众要自觉弃用、淘汰和处理超标电动自行车。
四、2018年8月1日起,在榕城区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工作。符合登记管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方可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
五、我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实行实名制,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可申请登记电动自行车。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时应填写申请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电动自行车,核对电动自行车编码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七、2018年10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警部门登记、核发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超标、改拼装、未登记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法对超标、改拼装电动自行车非法上路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工商、质监、商务等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和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企业以及继续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企业,责令整改,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八、2019年2月1日后,逐步在全市全面铺开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
九、本通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试点期内有效。
特此通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