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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且使用原号牌号码一年以上,同时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在办理机动车迁出、共同所有人变更、转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可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若在使用期间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应向公安车管窗口申请变更备案。若您的机动车符合上述保号条件,可在原机动车转让登记后两年内,在办理名下机动车登记时,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