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郑宗文(身份证号码:440524************)无法取得联系,我局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市环(惠来)罚告字〔2023〕11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揭市环(惠来)责改字〔2023〕12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9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揭市环(惠来)罚告字〔2023〕11号
郑宗文:
身份证号码:440524************
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仙家东楼脚四巷1号104
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仙庵镇政府、仙庵派出所、浮埔村委工作人员对你在仙庵镇仙田村浮埔自然村“风向(现)埔”开办的水溶作坊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水溶作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由生产车间明沟排向车间外南侧一渗坑,渗坑连接一根埋入地下的PVC管(管径10cm),该管道延伸至车间外西南侧一渗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淤积于西南侧渗坑,存在通过利用渗坑和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录像等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类“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8.1裁量标准”的规定,综合计算出裁量百分值总和为45%(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偷排2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15%=4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45%×100万=45万元。据此,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惠来分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5日
揭市环(惠来)责改字〔2023〕1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郑宗文:
身份证号码:440524************
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陇田镇仙家东楼脚四巷1号104
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仙庵镇政府、仙庵派出所、浮埔村委工作人员对你在仙庵镇仙田村浮埔自然村“风向(现)埔”开办的水溶作坊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水溶作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由生产车间明沟排向车间外南侧一渗坑,渗坑连接一根埋入地下的PVC管(管径10cm),该管道延伸至车间外西南侧一渗坑,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淤积于西南侧渗坑,存在通过利用渗坑和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惠来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惠来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