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富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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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揭阳市揭东县锡场镇锡西村莲池仔
法定代表人:王汉彬
2018年4月11日、4月12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取样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进站车辆罐内冲洗废水配套的三级沉淀池部分冲洗废水经场面废水收集沟的溢流口(北纬23°36′19″,东经116°19′38″)外溢排入南侧后碑沟,车辆出站前设置有2条口径约1寸的软管对车辆进行清洗,清洗废水经场面导流沟后排入南侧后碑沟(北纬23°36′19″,东经116°19′34″),根据在你上述两个排水口的取样监测结果显示,上述两个排水口的pH值分别为11.3、12.0,悬浮物浓度分别为125mg/L、68.0mg/L,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26-200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构成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揭阳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监测报告((揭)环境监测 水 字(2018)第ZL201846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8日
抄送:揭东区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