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詹**电池加工场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
经营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溪南街道东寨村
经营者:詹**
2022年10月8日、9日和11日,市生态环境局榕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电池加工场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经营的电池加工场未依法报批电池制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经营的电池加工场的电池制造项目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执行立即停止建设该电池制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你经营的电池加工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可能承担被行政拘留的法律后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9日
抄送: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榕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