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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环罚〔2017〕第30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5-1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空港经济区炮台镇兴业造纸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36191743N

地址:揭阳空港经济区炮台镇三涵斗边

投资人:吴静填

我局于20172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造纸生产建设项目的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及防治污染的措施已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7221日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录像及201741日我局对你公司扩建项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428日以《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环罚告字〔2017〕第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肆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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