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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环罚〔2017〕第41号)
来源:揭阳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7-06-0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金晨制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70963401A

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池揭路凤潮路段

法定代表人:林枫

我局于2017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金属制管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及防治污染的措施已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5月26日以《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环罚告字〔2017〕第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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