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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揭环罚〔2017〕第49号)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7-06-0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广东泰钢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52878887D

地址:榕城区仙桥镇桂林东红路段

法定代表人:陈伟强

我局于20173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526日以《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环罚告字〔2017〕第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12情形分类2违法程度和情节1“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及有生产性废水排放的建设项目处罚下限为伍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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