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东山食品公司新河屠宰点:
法定代表人:黄锡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2MA575XPRXN
住所(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新河社区
2022年11月11日、24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没有办理排污许可证就投入屠宰作业,产生的废气向外排放,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揭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揭环罚告〔2023〕5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二项§3.2.2裁量标准,裁量要素、违法程度、裁量权重:裁量起点10%、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0%、排放B类大气污染物(除挥发性有机物废气)8%、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0%、大气排放时期敏感度属一般期间0%、大气污染物未经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10%、近二年1次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0%的规定,合计权重28%,该案最高处罚标准为100万元,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