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单位:
为帮助企业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引导企业自觉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与义务,服务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就企业需办理的环保手续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要求,请各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于名录规定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需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名录规定纳入登记表的,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https://beian.china-eia.com/)进行环评登记表网上备案。
特别注意: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等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处罚。
二、排污许可手续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请各排污单位应本着履行责任、守法经营的原则,高度重视排污许可证申报工作,在建设项目建成后、生产前,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属于名录规定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需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属于名录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进行排污登记。
特别注意:1.排污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注册账户后,按照对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填报系统,上传有关资料,生成排污许可申请表,线下前往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部门窗口,提供排污许可办理相关资料,业务办结后,在办理窗口领取排污许可证。2.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3.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4.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涉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列出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审批部门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处罚。
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请各企业事业单位对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粤环〔2018〕44号),属于名录中应当编制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行业、建设项目或企业,应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特别注意: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如遇重大修订,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要求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
四、环境保护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特别注意:1.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2.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3.需要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确保调试期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等相关管理规定。4.调试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处罚。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揭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