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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值得关注的12项新规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09-19 17:22 浏览次数:- 【字体:

 

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2016年5月25日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共七章六十条,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是一种人民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群众性自治活动,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人民调解员积极地在矛盾双方当事人之间采取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其调整范围是“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员来自于群众;人民调解程序灵活便捷,调解方法多种多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下简称《办法》)重点从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指导与保障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几项新规值得关注:

一、《办法》第八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不分级别无隶属关系

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变更、撤销人民调解组织的;选任、聘任、罢免、解聘人民调解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人民调解组织所在地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材料。

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设立单位组织推选或者聘任

四、《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至五年,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决定,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五、《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专职人民调解员

六、《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中非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民调解员,应当不少于该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应当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调解纠纷。

七、《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依照规定享有获得报酬或者工作补贴等权利。

八、《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公序良俗等,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九、《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受理后三十日内调结;行业、专业领域的纠纷应当在受理后六十日内调结

十、《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应当列入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

十一、《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单位、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特定行业主管部门、人民调解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专家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或者建议。

十二、《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机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专家库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咨询专家补贴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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