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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法制局 发布时间:2017-08-21 13:5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市人民政府将《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列为我市2017年规章立法计划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并请示市政府以规章形式颁布施行。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市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7921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揭阳市法制局法制科

邮政编码:522000

传真:0663-8768186

电子邮箱为:fzjfzk124@126.com 

                               

                                    揭阳市法制局

                                     2017年8月21日

 

 

 

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揭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公益性户外广告纳入户外广告设置和规范管理。

    第三条  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实行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办法由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实施。

户外广告和招牌有偿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按照以下原则设置:

(一)安全原则,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环保原则,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三)品质原则,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制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和设置指引,负责市区以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

(一)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和设置审批;

(二)立柱广告和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电子显示屏广告的设置审批;

(三)重点企业申请跨区设置统一标准户外广告的审批。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审批,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以及各区、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揭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暂行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违反城乡规划、工商管理、市政管理等部门的相关广告监管职责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

    第九条  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是否符合道路交通、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因车身广告而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予以登记。

    第十条  交通、公路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88博金宝,金宝搏 官网公路两则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规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非公路标志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监督管理,组织公路两侧广告设施的规划编制、设置审批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涉及穿越城市建成区的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及在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范围内设置各类户外标牌设施的,可纳入市容管理范围,但应当经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区(县级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各县(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指引和专项规划,应当征求规划、环保、公安、工商、质监、安全监管、交通、气象、文广新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地的规划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 149-2010)》,合理布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户外招牌设置应符合户外招牌设置技术标准,应与建筑物整体风格、造型、色调相协调。

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施中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由市文明办统一安排的公益广告设施。公共用地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的维护管理,由相关路段商业广告中标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三条  因公益宣传需要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人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市委市政府及以上部门有明确文件要求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市文明办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发布。各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发布公益广告的,可向市文明办提交申请,由市文明办统筹安排,公益广告设置发布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其它任何单位不得以公益宣传的名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位。

(二)各广告经营业主(各类广告发布媒介)都有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发布公益广告须征用广告位时,其广告经营业主单位须无偿予以配合,具体发布量及时间根据政府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电杆、变压配电箱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妨碍道路交通安全,影响车辆、行人的通行;妨碍安全视距,混淆交通信号,影响车辆驾驶人员对马路情况的判断的;

(五)利用树木设置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六)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七)利用临街建筑物的窗户、阳台、墙面悬挂、张贴各类广告的;在一楼垂直于墙面设置牌匾的,二楼以上设置封墙面招牌的;

(八)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固定的跨街广告的;

(九)利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十)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载体设置的。

    第十五条  禁止设置以下形式的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彩旗、道旗广告;

(二)布幅、条幅、横幅广告;

(三)用低劣材料制作的简易广告;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的窗户(含内外侧)、墙面、阳台悬挂、张贴、设置的各类广告;

(五)气模类广告;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形式的广告。

  第三章 设置管理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审批、监管的依据。

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示户外广告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以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信息,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设置人在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前,可以向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询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但应当严格按照设置规范设置;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商业广告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招牌应当严格按照招牌设置规范设置。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区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权的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其使用权相关工作。属于新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在制定出让其使用权方案时,应当就其具体位置征求市规划部门的意见,位于公路两侧的,还应当征求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市区范围内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买受人签订公共用地上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合同,一次性收取拍卖价款,拍卖收入上缴财政。

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各县(市)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权的拍卖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设置:

(一)申请人向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二)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资料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签署意见;

(三)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后,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四)申请人应当在批准之日起90日内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完成户外广告设置,并将相关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向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或场地租赁有效证明;

(二)广告发布白天和夜间的实景效果图;

(三)专业设计部门提供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

(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材料;

(六)相关部门意见。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将审批信息登录于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予以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和招牌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并书面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由此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设置:

利用建(构)筑物外部及其附属场地、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征得建(构)筑物业权人的同意。

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和较大型悬挂外飘式广告灯箱的,设置人应当提供该建(构)筑物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安全证明资料。

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建设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同意设置的,作出行政许可。建设完毕后,须同时恢复因设置户外广告牌损坏的公共设施的原貌;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户外广告应当按核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内容、数量、期限进行设置,并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批准号。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公示户外广告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张贴栏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和管理,报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向需要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等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张贴小广告的位置。

国家机关发布的通告、公告、布告、通知等不属于户外广告管理范围,但应在规定地点发布。

利用气模或者布幅、张贴等形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其中气模设置时间一般为3日;布幅悬挂时间一般为7日。批准期满之日起3日内由设置人自行拆除。

利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形式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应遵守以下规定:在我市机场净空区域内,禁止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在我市机场净空区域外,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需取得气象部门和空管部门的行政审批,审批通过后的设置时间一般不超过3 日。

除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举办的大型活动外,原则上不得在绿地上插放彩旗,不得在市区设置条幅、横幅、彩旗等形式简陋的临时广告。

根据政府公益活动需要,取得大型户外广告发布位置使用权的单位每年应当提供不少于30日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户外广告发布位置闲置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户外广告发布位置闲置超过30日的,闲置期内,设置人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依法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建设完毕。

出租小汽车、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外表可以设置户外广告,按照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程序办理手续。

公共交通工具外表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和规范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作广告发布位置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拍卖出让。投标人、竞买人不足3人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其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出让后,相关管理部门不再另行收费。使用期满后,应当重新招标、拍卖出让。

出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取得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区主干道设置的大型广告使用权出让取得的收入,上缴市级财政。除主干道外,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取得收入缴入各区财政。其他地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有偿使用收入上缴所在地财政。

符合规划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由所在的镇(街道)商所有权人或用盖物权人后共同组织出让,使用权出让取得的收益由其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与所在镇(街道)按双方约定比例分成。

户外广告发布位置使用权期限:楼宇外立面及顶部的广告牌使用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立柱式广告牌一般为5年;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拆除;逾期没有自行拆除的,视为自动放弃物权,收归国有。

    第二十四条  户外招牌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设置: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只能在其经营(办公)场所设置户外招牌。户外店牌设置实行一店一牌,应统一设置在门楣位置,其大小应与建筑物及相邻店牌相协调。店牌的高度不超过1.5米,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

多个单位共用一处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按照一栋一牌和统一设置的原则规范户外牌匾,禁止单个单位在该建筑物墙面、楼顶独立设置户外牌匾。

不得在牌匾上发布电话号码、经营范围、服务项目、商品名称、图片等广告内容。

单位指示牌设置一般实行多个单位共用一块。同一单位临多条道路的,可在该单位主要进出道路的入口位置设置一块单位指示牌。

设置户外招牌应当在设置前向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户外招牌应当按核准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禁止以直接粘贴墙面或以张贴纸张、悬挂布幅的形式设置户外招牌。 

招牌内容超出本单位名称、字号、标识,附带商业内容的,或者设置地点不在本单位经营地、办公地的,视为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

招牌设施更改为广告设施的,应当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提前更改。

  第四章 维护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和较大型悬挂外飘式广告灯箱,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竣工后,设置权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设施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并将竣工验收报告向户外广告设置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按照《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遇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设置期满两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进行安全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设计单位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更新。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照明规范的要求,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巡查监管,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出现断亮、残损的,责令设置人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者损坏。

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确需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拆除超期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予补偿。

因公共利益需要,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并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户外广告设置权人。

设置人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行拆除,恢复依附物原状,设置人未履行前款且下落不明的由附着建构筑物业主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

《户外广告设置证》的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2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九条  利用公共交通车辆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设置电子显示屏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文件、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设置或者发布户外广告、拒不履行发布公益广告义务等行为,载入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如有违反国家、省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户外广告、户外招牌设施,致使其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以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证》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缴销《户外广告设置证》,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五条  未按本办法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未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私自设置牌匾的,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如牌匾有碍观瞻、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影响消防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损、空置或者有安全隐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利用招牌设施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予以强制清理或者拆除。强制清理或者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四十条  设置人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设置者未在户外广告设施公示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而未拆除或更新,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限期拆除或者更新;逾期未拆除或者更新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未按时拆除原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未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未拆除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五条  设置人未组织验收投入使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发现正在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设置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设置人不停止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

    第四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广告设施损毁及其他事故,审查、审批部门不负责赔偿损失。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户外广告管理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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