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7号)、《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人口计生委[2005]37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程序如下:
1、个人书面申请:本市户籍公民,认为其生育的独生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近期免冠半身2寸母子合影照片3张、户口簿、县级以上医院有关病史资料(包括诊断证明、病历等)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并填写《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单位或村(居)调查核实:患儿母亲单位或村(居)委会负责对患儿的病情、家庭情况和《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内容真实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如实写出调查证明材料,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村(居)委主要负责人,在《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患儿父亲单位在对患儿病情、家庭情况作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主要负责人也要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单位或村(居)委收齐申请材料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
3、乡镇(街道)调查审核:乡镇(街道)计生办接到辖区单位或村(居)委上报的申请病残儿鉴定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家庭进行社会调查和家系调查,核实患儿的身份、病残程度的真实性,并写出调查证明材料,在《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经镇(街道)计生办主任把关(签名)后,加盖公章,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4、县(市、区)初审: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接到所辖区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上报的病残儿鉴定材料后,再次审核申报病残儿鉴定的所有材料,并组成调查组,对被鉴定者的病残、家族史进行核实和其他必要的社会调查,认真核实有关医院提供的病残儿病史资料的真实性,并写出调查证明材料。审核工作完成后,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小组对患儿进行初筛鉴定,符合《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参考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县人口计生技术小组在《广东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填写疾病诊断及初审意见,上报市人口计生局。
对明显达不到鉴定《标准》的,发给“不符合鉴定条件通知书”。
5、市级审核:市人口计生局对申请市级鉴定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索取补充资料或直接进行社会调查。
6、市级鉴定:市组织专家鉴定,做出鉴定结论。
7、公示鉴定结论:市级鉴定结论作出后,在30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将鉴定结果通知鉴定申请者。对符合《标准》的,将鉴定结论在申请人夫妻双方的村(居)委或工作单位张榜公布一个月。
8、作出再生育审批:对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原则,且群众无异议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作出再生育许可,并进行优生跟踪监护。
9、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市人口计生局申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10、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