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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知识点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4-12-24 15:30:47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方案应当包含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的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以及建筑垃圾回填、消纳、综合利用场所名称等内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是做好工地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的第一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方案内容,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有效防治建筑垃圾污染,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市城管执法局在此提醒,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在开工前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有关部门将对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县(市、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联系方式:榕城区城管执法局,0663-8630080;揭东区城管执法局,0663-8161735;普宁市城管执法局,0663-2265247;揭西县住建局,0663-5587242;惠来县住建局,0663-668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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