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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件(二)—— 揭阳市恒港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9-08 15:50:05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住房和城乡建设类                                 

案例报送单位:   揭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供稿:揭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蔡坚信    

审稿:郑映壁  陈晔   杨瑞良 

检索主题司:      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典型案件(二)——揭阳市恒港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9日上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空港分局的执法队员到位于空港经济区中心路以东、渔十六路以北的一宗建设进行调查,经调查,该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为揭阳市恒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NC20),法定代表人为朱红艳(身份证号码43****1127 )项目负责人为郭小飞(身份证号码:36****1139);施工单位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46A),项目负责人为王峰(身份证号码:32****0402 ,该案当事人受委托人为纪鸿钢(身份证号码:440****1613现场提供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调查与处理】

    2019年5月29日,揭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空港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同时对现场建设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建设单位揭阳市恒港置业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5月29日下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到我局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2019年5月29日,我局对揭阳市恒港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5月30日我局空港分局对查处情况提出处罚意见,我局法规与行政审批科对该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并提交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2019年6月3日,我局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2019年6月10日,我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6月12日,揭阳万金置业有限公司落实整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全部缴纳罚款,我局对该案件进行结案。

    【法律分析】

    当事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属于违法施工行为。

揭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B309.12“初次违法,未造成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3%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6.5%以下罚款” 的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进行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揭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还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再要求听证。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还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知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查处揭阳市恒港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中,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违法行为,在当事人落实整改后实施行政处罚,纠正其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在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查处到位,依据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标准恰当、材料齐全,对该违法行为的查处,有效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并通过执法中普法,让当事人、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知晓相关法律法规,清楚维权的救济途径、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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