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必要性
(一)弥补管理制度上的缺失。《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时所依据的上位法《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2月5日废止,《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也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因此,修订完善《办法》可以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定,弥补管理制度上的缺失,满足城市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
(二)适应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修订完善《办法》可以配合省政府,将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规定;
(三)落实简证便民。全面推动简证便民相关工作开展,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三、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
《办法》中第三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长大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以特定区域、路段为单位,申请批量设置的户外广告,以该批量的总面积计算设置面积。
四、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禁设情形
《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设情况包括: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但设置招牌除外;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四)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五)危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
(六)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线及顶部凌空部分的,但大型城市交通枢纽已设置的招牌除外;
(七)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区域;
(八)妨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九)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十)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其他情形。
五、电子显示装置的要求
《办法》第九条规定了电子显示装置形式等新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条件,必须符合:
(一)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二)禁止在朝向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三)不得在每日零时至六时开启。
六、《户外广告许可证》的审批部门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申请,并对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七、《户外广告许可证》及《户外广告许可证(临时)》的申请事项及例外情形
(一)《户外广告许可证》的申请事项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设置人应当向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二)《户外广告许可证(临时)》的申请事项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举办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或者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以及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张挂、张贴广告的,设置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
(三)例外情形
《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由该建设工程管理单位按照专项规划、设置规范的要求进行设置和管理。
(四)创新举措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减化了办理许可证的材料要求,做到简证便民。
八、专项规划的编制要求和编制程序
根据《办法》第六、七条规定,专项规划和设置规范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明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明确专项规划需划分户外广告集中展示区、一般控制区、严格控制区和禁止设置区的空间布局及分类控制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办法》通过与户外广告规划的结合,为揭阳市户外广告的设置提供了合理规范的总体规划,同时也为户外广告设置提供了指导性依据,保障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并明确了户外广告和招牌的通用设置要求。
九、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维护监管责任人及责任要求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安全管理的责任人,招牌设置人是招牌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
《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大型户外广告责任人规定了安全维护要求,包括建立台账、组织重点隐患安全排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安全检测等,进一步细化了《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办法》第二十六条对一般户外广告和招牌也提出了相应的安全维护要求。要求户外广告和招牌责任人在户外广告、招牌出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时,应当及时更新维护等义务。
十、增加维护和监管过程中主管部门需建立的机制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并参考各地通行做法,在第四章增加了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信息互通机制、双随机抽查机制、镇街巡查机制及信用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体系,有利于加大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维护监管力度。
十一、违法处罚的法律责任
依据《揭阳市市容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对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幅度做出调整。
(一)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城市建(构)筑物及其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预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违反《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户外广告许可证》或者《户外广告许可证(临时)》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履行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管和维护义务,影响市容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招牌、标识设施设置人未履行对招牌、标识设施的安全监管和维护义务,影响市容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修改执法主体推动执法重心下移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以及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改革政策文件要求,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实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规定与国家相关法规及本市机构改革方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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