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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保护和管理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2-11-08 17:22:25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和质量的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占用期满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损坏相关设施或者损坏超过批准施工范围的花木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最多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

《揭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在城市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城市绿地和相关部门的规定。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工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化,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损坏相关设施的,申请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揭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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