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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法律责任相关知识点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2-02 15:03:28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照每平方米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损坏相关设施、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和赔偿;超过占用期限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照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的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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