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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法律责任相关知识点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3-08 20:01:49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树木赔偿费的5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一)、(五)、(六)项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对组织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七)项规定的,按照设施造价的2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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