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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法律责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04-10 10:44:57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施工绿地地下空间项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绿化损害或者树木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恢复绿地使用功能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市人民政府的公告,在实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行使本办法规定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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