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专项规划与设置规范
第七条 揭阳市区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县(市)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规划和设置规范,应当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等的意见。
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在报送审批前,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专项规划、设置规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项规划草案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设置规范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形式长期公开。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组织修订。
《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专项规划与设置规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但设置招牌除外;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四)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五)危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
(六)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线及顶部凌空部分的,但大型城市交通枢纽已设置的招牌除外;
(七)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区域的;
(八)妨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九)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十)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其他情形。
《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专项规划与设置规范
第九条 以电子显示装置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者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二)禁止在朝向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
(三)不得在每日零时至六时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