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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政策法规】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3-11-21 18:48:40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政策法规】

第十六条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设置人以及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设置人自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补充的,视同撤回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书面告知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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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公益广告免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由该建设工程管理单位按照专项规划、设置规范的要求进行设置和管理。

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大型商业广告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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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设置人不得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人,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事项。

户外广告设置人名称变更的,设置人应当自名称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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