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大型户外广告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维护管理责任:
(一)建立大型户外广告的维护管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并组织落实,做好台账记录和管理;
(二) 每月组织重点隐患安全排查不少于一次,每季度组织隐患全面排查不少于一次;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及时开展排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启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钢结构设施或者电子显示装置设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应当每年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大型户外广告在安装、整修或者拆除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责任人应当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安全、整洁和美观,加强日常检修与维护管理。户外广告、招牌出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拆除,并在更新修复前暂停使用。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临时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在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