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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法治宣传案例一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9-08 15:44:32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城乡规划类                                 

案例报送单位:   揭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供稿:揭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蔡坚信    

审稿:郑映壁  陈晔   杨瑞良 

检索主题司:      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采集

典型案件(一)——揭阳市万金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3日上午,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到揭阳万金置业有限公司检查“汇金中心C-01-01-01地块A区”项目建设情况及取得相关报建手续的情况,经现场调查,该工程建设为13#楼,共1幢,建筑层数为地下1层,已施工至±0,2019年8月26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452002019R0011号),但该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

    【调查与处理】

    揭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立即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对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同时对现场建设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11月13日下午,当事人到我局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2019年11月13日,我局对揭阳市万金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对查处情况提出处罚意见,我局法规与行政审批科对该案件进行法制审核,并提交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2019年11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2019年11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11月20日,揭阳万金置业有限公司落实整改并缴纳罚款,我局对该案件进行结案。

    【法律分析】

    经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揭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C101.64.1“违法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范畴还是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范畴?根据市自然资源局来函,该违法建设已向该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自然资源局拟同意办理,因此,该违法建设属“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范畴”。

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揭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还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再要求听证。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还告知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揭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知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在该案件的查处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揭阳万金置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违法行为,在当事人落实整改后实施行政处罚,纠正其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通过执法中普法,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在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查处到位,依据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标准恰当、材料齐全,对该违法行为的查处,有效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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