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揭阳市严格落实控规单元规范土地征收整合储备工作实施办法》(揭府办〔2018〕68号)等规定, 《揭阳市渔湖新区(D-16、D-17、F-01、F-02、F-10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已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揭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规定,现公布实施。
附件:《揭阳市渔湖新区(D-16、D-17、F-01、F-02、F-10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批后公告附图
揭阳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