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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曾传明因不慎遗失坐落于榕华大道十一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本,证号为:0525090301992号,现声明作废。如对该房屋产权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有效合法证件向揭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无异议者,将向揭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手续。
声明人:曾传明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