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公告
编号:揭市不动产公字(2024)第 392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揭阳市东山国源路119号揭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663) 8216003。
登记机构:揭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 11月 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