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土地整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揭阳市土地整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揭阳市国源路119号市自然资源局办公楼7楼 。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二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9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揭阳市自然资源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揭阳市自然资源局 。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揭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治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统筹耕地指标收购储备及交易使用,落实全市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公益性土地评估和地价动态监测分析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承担市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协助开展县级以下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工作;承担土地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承担市级和统筹各县(市、区)耕地指标收购储备及交易使用有关工作,参与落实全市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承担基础性、公益性、社会服务性土地评估和地价动态监测分析工作;承担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为党支部,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本单位党的建设质量;党支部强化政治功能,按照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要求,讨论和决定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党支部发挥核心领导作用的,同时支持行政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本单位党建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保障党支部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党支部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培训;组织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会等;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反腐倡廉建设;对本单位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提出本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三)审查本单位章程草案和章程修订草案;
(四)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五)指导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六)审查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七)指导监督本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本单位终止时,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指导、监督、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本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以及工作运行情况;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本单位班子,对本单位班子进行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奖惩;
(四)保障本单位开展的干部队伍配置、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干部队伍成长;
(五)保障本单位运行的办公场所,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发展中遇到的重大困难的问题;
(六)指导监督本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明确的举办单位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揭阳市土地整理中心领导班子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接受中共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党组领导,定期向中共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党组汇报工作;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加强工作人员管理;
(五)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草案);
(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七)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八)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法人注销登记;
(九)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决策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行政班子成员由中共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任免,根据分工主持全面工作或分管本单位业务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由中共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任命。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设主任1名,负责主持单位全面工作;副主任1名,分管单位相关业务工作;设置岗位8个,没有内设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享有本单位提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土地整治的事务性、技术性服务的权利;
(二)了解本单位章程和业务开展基本情况的权利;
(三) 依法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依法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支持配合本单位依法开展履行职责的活动;
(二)遵守本单位各项管理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在调研决策、执行落实、事后监督各个过程和阶段咨询本单位在提供土地整治、生态修复的事务性、技术性服务的相关政策;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来电、来访、来函、查阅文件、投诉等方式对本单位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中心相关业务事项由中心领导班子负责落实;重大事项由中心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再由会议指定的相关人员负责组织落实,完成后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在举办单位的管理下,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实行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在举办单位统筹管理下,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按要求严格执行预算计划,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与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其规定并列出具体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 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24 年10月15日经揭阳市土地整理中心班子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举办单位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揭阳市土地整理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11 月 1 日起生效。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事业单位印章 举办单位印章
2024年10月30 日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