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省级科技成果登记须知
一、简介
科技成果登记是科技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成果登记。
拟申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成果必须进行登记,已通过科技项目鉴定(验收)并登记的成果不再重复登记。
二、相关通知
广东省科技成果推广信息平台(http://www.kjcg.gd.cn/)
三、办理条件
1、凡在广东省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或属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省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通过鉴定、评审、评估、验收、专利授权、行业审定等方法进行科技成果评价的项目,技术水平达省内先进以上的项目进行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的项目,由省科技厅报送科技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2、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3、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4、申报各类科技奖励时,成果完成人排序必须与成果登记时的完成人排序一致。
5、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登记材料规范、完整(软件类项目必须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或软件产品登记);
(2)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3)不涉及国家秘密;
(4)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成果登记的步骤及提供材料要求
登陆“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需提交从系统中打印并加盖第一完成单位和推荐单位公章的PDF格式申请书、同时附上相关评价证明、技术资料:
(1) 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以及研制报告和用户证明等。
(2) 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 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省科技厅负责管理省级科技成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地级市科技局委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地区的科技成果。收到的科技成果及时审查、登记,并将其中符合省级、国家级科技成果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逐级向省科技厅、科技部推荐。
填写完成后提交市科技局科技科技服务科审核,通过后打印1式两份,封面盖章后连同2份完整鉴定资料(含鉴定证书)一并交市科技局科技科技服务科。
五、申报时间
全年可受理申报。
六、联系方式
办理机构:市科技局科技服务科
联系地址:揭阳市临江北路市政府大院2号楼十楼1024
电 话:8768747 传真:8768025 邮编:5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