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募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
登记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的条件:
1、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2、为特定的公益性目的而设立;
3、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4、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固定的住所;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名称预先核准所需材料:
1、《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2、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主要介绍设立基金会的理由、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拟设立基金会的名称、类型、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来源、基金来源渠道等;
3、法人证书或身份证复印件。申请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加盖公章并附相应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申请者为自然人的须亲笔签名并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名称使用授权书。拟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做基金会名称字号的,须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授权。
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须知
非公募基金会成立登记所需材料:
1、《基金会设立申请书》;
2、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
4、非公募基金会章程;
5、《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
6、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如果捐资人与发起人不一致的,需由捐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捐资金额及用途) ;
7、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
8、《基金会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9、《基金会设立登记理事会基本情况表》;
10、办公使用权证明。如租赁物业的,提供经房管局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如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同时出具无偿提供住所证明及住所本身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内容应包括住所地址、面积、使用期限等;
11、《基金会设立登记副理事长、秘书长登记备案表》、《基金会设立登记理事、监事备案表》。
非公募基金会变更登记须知
非公募基金会变更登记办理条件:
市级基金会变更住所登记。
符合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
所需材料 :
变更登记(办公场所)
1.《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
2.章程修改说明(将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3.修改后的章程(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本);
4.《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5.《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6.《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8.变更后新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或买卖合同复印件;非自有房产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新住所的产权所有者无偿提供使用的证明);
9.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单位名称)
1.《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
2.章程修改说明(将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3.修改后的章程(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本);
4.《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5.《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6.《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
1.《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2.《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
3.《基金会理事、监事变动表》;
4.《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法定代表人原来不担任基金会的理事);
5.《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6.《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业务范围)
1.《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
2.章程修改说明(将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
3.修改后的章程(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本);
4.《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5.《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6.《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变更原始基金数额)
1.《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
2.章程修改说明(将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修改后的章程(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本);
4.《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5.《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6.《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变更后的验资报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8.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变更类型)
1.《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
2.章程修改说明(将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修改后的章程(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本);
4.《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5.《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6.《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变更业务主管单位)
1.《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
2.章程修改说明(将新旧章程对照,说明全部修改内容,加盖基金会印章。);修改后的章程(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本);
4.《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表》;
5.《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6.《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7.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作为该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8.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非公募基金会注销登记须知
非公募基金会注销登记办理条件 :
审批范围为基金会注销登记。
基金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非公募基金会注销登记所需材料 :
1.《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批文;
3.《基金会理事会会议纪要》(所有与会理事须签名);
4.《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以及基金会全部印章、空白财务凭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及银行销户证明(复印件);
5.清算报告书;
6.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咨询及监督:
地 址:揭阳市莲花大道以东临江北路以北市民政局五楼社会组织管理科
网 址:揭阳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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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
咨询电话:0663-8217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