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市自即日起开展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集目的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目标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为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二、采集范围
(一)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1.军队转业干部;
2.退役士兵;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
5.复员军人;
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7.残疾军人;
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上述采集对象既包括已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也包括未享受抚恤优待待遇的对象。
(二)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具体内容以信息采集工作软件填报表和纸质填报表为准。
三、采集方法
(一)采集方式。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采集工作以各县(市、区)为基本采集单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镇(街道)、村(居)具体落实。原则上每个镇(街道)设立1个集中采集点,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特殊情况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采集。
(二)采集地点。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于2018年12月20日前[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及镇(街道)具体安排]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镇(街道)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
四、申报材料
请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申报信息时携带并主动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五、时间要求
我市此次信息采集工作至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
此次信息采集标准时点截至2018年10月1日,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建立定期更新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