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揭阳市殡葬管理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揭阳市区蓝田大道市民政综合楼123-125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拾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揭阳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揭阳市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揭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殡葬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尊重生命、敬畏职业、廉洁从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协助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做好火化率巩固工作;指导各地推动红白理事会建设,开展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全市殡葬服务行业的管理、指导、协调;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殡葬专用品生产、销售工作和全市殡葬行业服务性收费的监督工作;配合卫健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尸体管理防止尸体外流;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设立党支部,党支部是本单位的战斗堡垒,是本单位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等职责;党支部全面履行党的领导责任,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本单位贯彻落实,推进建章立制,推进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本单位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殡葬管理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党支部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和党员大会,组织党支部活动,签发党支部文件。党支部其他委员根据党支部委员会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党支部委员会在本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参与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决策,推进权力规范运行。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及修订案;
(三)组建本单位管理层,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本单
位管理层;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运行;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二)提名或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为本单位正常运行提供相应保障;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所长办公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所长是本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承担单位法人代表职责,主持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所长办公会的决议;
(二)组织研究本单位有关事务的方向、方针、政策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拟定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抓好职工队伍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全体职工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关心职工生活;
(四)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所长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公务员编制17名,工勤编制3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知情权;
(二)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本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
(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殡葬管理条例》和殡葬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二)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三)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要求,对本单位举办殡葬政策宣传有知情权;接受服务对象举报、投诉、意见建议、咨询等;服务对象可以直接向业务主管单位对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投诉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贯彻执行国家殡葬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行政会议决定的事项,依法依规围绕本单位主要任务及岗位责任分工开展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协助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做好火化率巩固工作;指导各地推动红白理事会建设,开展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全市殡葬服务行业的管理、指导、协调;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殡葬专用品生产、销售工作和全市殡葬行业服务性收费的监督工作;配合卫健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尸体管理,防止尸体外流;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本单位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接受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捐赠、资助,并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政策要求执行,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经揭阳市民政局同意,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信息发布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揭阳市民政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揭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揭阳市民政局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揭阳市民政局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6月19日经揭阳市殡葬管理所所长办公会(扩大)表决通过,报揭阳市民政局审核确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揭阳市殡葬管理所。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