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民福〔2014〕2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根据省、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决定,骨灰领取不属于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也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对于不属于行政审批保留事项的,各地不得变相设定或实施行政审批。为最大限度地为群众骨灰安放提供便利,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就我市骨灰安放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户籍居民遗体火化后,丧属要将死者骨灰安放在殡仪馆的,按殡仪馆的有关规定,办理安放手续;安放在公墓、乡镇(街道)、村(居)公益性骨灰楼(堂)或宗教部门普同塔,以及自行存放于住宅的,丧属都要到死者原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殡葬管理部门签署骨灰不“二次土葬”的承诺书,承诺书须由丧属签名再由村、(居)干部签名证实;安放于殡仪馆以外的骨灰存放设施的,凭骨灰安放机构出具的证明及购买墓位、格位证和票据领取骨灰;自行存放于住宅的,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放在乡镇(街道)殡葬管理部门,一份作为殡仪馆领取骨灰的依据;参加由当地单位统一组织的骨灰撒海、植树、深埋等活动的,凭各级殡葬管理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领取骨灰;外市户籍人员死亡火化后,凭丧属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明和火化凭证领取骨灰。
二、骨灰不“二次土葬”承诺书、骨灰安放证明书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编制序号,防止假冒。各骨灰安放机构、遗体火化单位应把当天出具骨灰安放证明、骨灰领取情况分别告知所属县(市、区)民政部门;骨灰安放机构和火化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骨灰安放情况及骨灰领取情况分别汇总报送相关县(市、区)民政部门。
三、骨灰安放服务机构应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墓 (格)位登记手续,加强骨灰管理,建立安防措施,防止骨灰遗失;不得为未在本机构安放骨灰的丧属出具虚假安放证明。违者,一经查实,将由骨灰安放服务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及市级民政部门责令停业整改,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从严查处。
四、各地殡葬管理部门及骨灰安放服务机构既要想方设法为群众骨灰安放提供便利,提高服务水平,又要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骨灰管理的跟踪监督;同时,加强对公墓和骨灰楼(堂)监督指导,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出现骨灰“二次土葬”等违规行为。
五、各级殡葬管理部门和殡葬服务机构在服务管理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吃、拿、卡、要,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钱物。
六、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贯彻落实配套措施,确保本意见精神扎实、稳妥、有效地落实。
七、本意见自2014年9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〤〤县(市、区)骨灰不“二次土葬”承诺书;附件1.doc
2、〤〤县(市、区)骨灰安放证明书。附件2.doc
揭阳市民政局
2014年9月1日
抄送:揭阳市德泽园华侨公墓。
揭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