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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体系为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
来源:国际商报 发布时间:2019-11-19 09:41:06 浏览次数: - 【字体: 分享到:

白舒婕


商务部近日就《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诚信状况的信息,应及时记入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通过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对失信名单予以公示。

在受访专家看来,《征求意见稿》重在监管,将引导在华外资企业在更公平透明的环境下经营发展,加快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更重监管

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所副主任张菲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表示,法治化是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真正实现了法治化,才能有效地促进和保障市场化、国际化。

《征求意见稿》明确,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张菲说:“当前中国正处在高质量吸引外资和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开放的关键时期,要总结历史教训,借鉴国际经验,为更加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为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规制。”

为此,《征求意见稿》重在监管,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行业许可、企业登记、违规追责等都作出了规定。

在信息共享、公示与更正等方面,商务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应根据信息报告工作需要建立外商投资信息共享机制。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应向社会公示及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选择公示的,将通过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在监督管理方面,商务主管部门可联合有关部门,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在法律责任方面,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其于15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构建信用惩戒大格局

在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王是业看来,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中国只有各领域参与全球化竞争,努力打造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规则的营商环境,才能更好满足“走出去、引进来”的发展需要,为中外企业平等竞争、蓬勃发展创造更加有利条件,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保障。

王是业对国际商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通过建立健全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相关的大数据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在全社会构建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有利于引导在华外资企业在更公平透明的环境下经营发展。

王是业说:“上述制度安排在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的同时建立起相关部门协同监管的服务机制。对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而言,需要落实‘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部门而言,则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打造公开、透明和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来源:2019年11月19日 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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