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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典型案例
来源:揭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5-10-30 15:51:35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到:

  【涉及执法事项】

  对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5年8月,旅游者向我局投诉揭阳市某旅行社委派导游万某某在为其提供导游服务期间,直接向同团旅游者兜售鱼干、茶叶等商品,并提供电子合同截图、录像视频、微信支付记录等证据资料。

  经查,导游万某某接受揭阳市某旅行社委派于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3日期间为28名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万某某为增加收入,在大巴车上占用旅游者时间并向旅游者兜售鱼干、茶叶等特产,向6名旅游者销售商品金额共计2259元。后经旅行社与旅游者沟通协商,由导游万某某承担投诉人退货所产生的费用共12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销售金额共计2259元,退还旅游者退货费用129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130元。

  【处理结果】

  结合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情节,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参照《揭阳市旅游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87项“1、2年内第1次查处的:罚款1000元,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壹佰叁拾元整(?2130)的行政处罚;对委派当事人的揭阳市某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本案中,当事人在旅游过程中直接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事实认定清楚,为2年内第一次被我局查处,决定对当事人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壹佰叁拾元整(?2130)的行政处罚;对委派当事人的揭阳市某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为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六十条中明文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即使是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也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对导游的行为作出约束,要求导游在旅游过程中不得存在向旅游者直接兜售物品;明示或暗示索取小费;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导游可以为旅游者提供专业服务,保障行程顺利。

  导游为追求个人利益,向旅游者兜售的物品质量和价格缺乏监管,旅游者容易买到质次价高的商品,而且推销行为明显干扰正常行程,影响旅游体验。这种行为不仅违背导游职业规范,而且会破坏市场秩序,损害导游行业整体形象。旅游者在旅途中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要留存证据,增强维权意识,及时与旅行社协商或向相关部门投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共同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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